三步上线灵活用工结算管理SaaS系统
咨询热线:400-182-3808
为切实维护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险种市级统筹要求,决定对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作如下调整:
按实际工资总额计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823元)的60%—300%之间,即: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2441.15元,最高不高于12205.75元。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推荐阅读:
https://www.hrosys.cn/renliziyuan
https://www.hrosys.cn/shebaogongjijin
扫码订阅HRO专业内参《HRO视野》
汇集政策、行业、投资等内容,呈现全视角行业变化扫一扫
关注HROsys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