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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待遇,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2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一)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由15天调整为30天;
(二)怀孕满16周以上28周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为42天;
(三)怀孕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为75天。
二、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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