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当时发布的作用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法》部分业务的详细解读,目前发布的时间已经快10年了,客观环境、政策、实操均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条文已经和现有实际情况脱节,例如关于社保费的征收主体已变更为税务机关;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与《社会保险法》相重叠,从法律效力上明显《 社会保险法》为人大立法,层级更高,应以《社会保险法》为准;
3、从实操角度上,由于我国各地社保政策、实际操作千差万别,很难通过一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说清楚,反而实际业务中出现一些相抵触的情况(如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给企业办理业务带来不便,企业的开户这与中央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悖,故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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