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为了避开年底的离职潮,纷纷选择在下一年5、6月份才发上一年的年终奖,尽量避免员工“拿完年终奖就离职”的情况,较少支出。
但是如果员工此前离职,公司是否还要支付该员工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呢?或者如果公司将该员工辞退,年终奖要不要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里?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一则漫画。
最后划重点:在法律上根本没有明确的条款来约束年终奖。
年终奖给不给,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于员工和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规定,根据绩效考核确定年终奖数额或者按照惯例每年都发放年终奖。
其实这样的年终奖视为工资,因此这种情况下年终奖是不能少给员工。员工离职后,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视为拖欠工资。
另一方面,在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从未规定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发放数额、以及发放对象的。
或者通过抽奖的方式发放给员工,这些奖励就应该视为福利,年终奖给不给员工取决于所在公司。
如果年终奖视为福利的,公司是否发放,都是由单位做主。
有些单位将员工在年底离职视为自动放弃年终奖,这样员工也是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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